一、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係為落實「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1項:「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第4項:「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1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3年。」,以及第6項:「第1項及第4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而訂定。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已定義「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爰進駐學校之超商及其他餐飲場所(如美食街、熱食部等),符合「學校衛生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所稱「餐廳」及「廚房」之定義,應均受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