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職醫訪視(112.11.17)
依勞動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學校須透過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職場安全衛生推動,定期協助校方落實健康管理事項, 介入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措施提供健康諮詢與服務,強化職業健康高風險勞工之評估與管理,就組織內部影響教職員工身心健康危害因子,提出改善措施,以維護教職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