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令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旨揭修正案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擴及大專校院全面禁菸,及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為避免實施後誤觸法令,請配合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略)於禁菸場所吸菸(含電子煙、加熱菸),處新台幣2,000元至10,000元罰鍰。